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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規肯認直播業的「準廣播媒體」特質


上個月4日,大陸當局發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自今日(12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對於在大陸地區經營直播的業者,具有相當的影響。其中特別有針對「新聞」類別直播的管制。

根據本規定,直播平台與直播主必須都取得了相關許可,才能發布新聞直播,否則必須被處罰。不僅如此,平台被要求設立總編輯,對於新聞直播的內容進行「先審後發」的管理,確保新聞直播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證。轉載新聞消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臺灣地區目前沒有相對應的直播管制法規。比較接近的媒體法規是「廣播電視法」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廣播電視法對於業者的管制,本所先前在「臺灣的法規跟得上直播產業發展嗎?」一文已有介紹,必須取得台灣政府有限期間的許可。而衛星廣播電視法裡則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有違反,則會受到主管機關的裁罰。

比較陸臺兩地的上述法規,可以發現大陸當局意識到,直播平台在某些層面已經相當於「廣播電視事業」,具有「廣播媒體」的特質,因此針對新聞信息的直播更謹慎規範。相較於台灣法規要求「製播新聞應注意事實查證原則」,大陸法規進一步對轉載行為要求「完整轉載」、「註明來源」,行為規範更加具體。未來臺灣政府是否會用相同的角度規範直播業,值得民間注意。華通國際法律事務所未來將不定期更新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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