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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運動改革(二)


在前次運動改革的聲浪中,教育部緊急修改「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其內容在105年10月17日修正公布,按照考核辦法修正總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

  1. 不限於全國性體育團體,本次修正將地方性體育團體一併納入規範。

  2. 釐清與人民團體法之關係。

  3. 具有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所設置的專項委員會,及其組織簡則與名單應報教育部備查。

  4. 明定體育團體重要幹部的應備知能。

  5. 明定體育團體聘任人員之限制。

  6. 體育團體重要業務資訊應適時公告,建立公開透明機制。

  7. 明定全國性體育團體財務處理規範。

  8. 全國性體育團體訂定服裝與裝備規範時,應參考國際慣例,並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為之,應建立共識性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9. 落實考核項目及民眾參與。

上開考核辦法洋洋灑灑列舉九大改革內容,立意雖然良善,但所能達成多少成效令人疑惑,例如明定體育團體秘書長、副秘書長或總幹事、副總幹事應聘任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人員擔任,欲將體育團體導向專業化,但所謂「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內容過於空泛外,體育團體具有高度專業性,該條後段只要求重要幹部有一人具有體育專業即可,是否能夠有效達成管理體育團體目的?另外,關於令人詬病已久的具有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運動團體所設置的專項委員會,由於具有選訓等權力,而無制衡或救濟機制,在修正的考核辦法中雖然要求體育團體要設置選訓、裁判、教練與紀律委員會,但關於個專項委員會的設置與組織簡則,卻仍然交由體育團體自行決定,決定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備查,則主管機關是否能盡到監督權責?而在修正考核辦法中,唯一有見到處罰規定的,僅有在於第13條全國性體育團體訂定服裝與裝備規範時,應該參考國際慣例並與選手建立相互共識,若違反該規定者,主管機關可依照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警告、撤銷決議或停止其業務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雖然本次運動改革的爭議是從選手服裝與裝備規範而起,但體育團體的考核與監督應不限於服裝與裝備規範,其他更重要的部分,例如前述重要幹部的聘任、專項委員會構成、體育團體與選手間之紛爭以及財務監督等,均比服裝與裝備規範重要,但主管機關對於體育團體的違反反而沒有任何的罰則?則主管機關對於體育團體違反考核辦法其他規範時,是否能如同考核辦法第13條所規定的給予處罰,解釋上應予肯定而認為主管機關當然有此一權力。

上述考核辦法是在爭議發生後主管機關為平息爭議而緊急修正,但如同前述,效果似為有限,目前改革方向似有意往修法或設立專法方式處理,以期解決長久以來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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