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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6, 2025 News cl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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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n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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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一方面對強勢對方時之談判策略——結合美國法概念


撰稿者:黃雨柔律師


商業交易中,契約條款之訂立或修改涉及契約雙方間實力強弱。若一方處於強勢地位,對契約條款的設計與變更具有較大的控制權。本文將從幾個角度探討契約當事人面對對方強勢時之修改契約策略,同時結合美國法上相關概念(法典或法律名稱前未加註美國者,均為台灣法),分析民法基本原則契約自由與例外、契約當事人之強弱、誠信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等問題。

一、背景:民法基本原則契約自由與例外

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1,契約自由原則為民法的重要基石,該原則保障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具有完全的訂立與修改權。然而,此一原則並非絕對而有諸多例外,依照《民法》第72條規定2,如契約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約定買賣、質押人口者,縱使出自契約雙方自由意志,契約仍屬無效。

二、契約當事人強弱懸殊:可適用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當契約當事人間強弱懸殊,法律經常介入以保護弱勢方權益。《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提供了對強勢方行為的法律規範,例如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在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得不附理由,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3;而美

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亦禁止商業實體或自然人進行誤導或欺詐行為4,用以保護消費者免受不公平或不實之市場行為影響。

因此,當契約中的一方試圖設定不公平條款時,這些法律保障了對弱勢方的保護,並要求強勢方遵循公平交易原則。

三、雙方勢均力敵:成熟商人(sophisticated merchant)可能無法主張「輕率無經驗」

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UCC) 第2-104條5,成熟商人(Sophisticated Merchant)是指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及商業經驗,能夠理解契約條款並評估商業風險之商業實體或個人,輔以美國合同法上的合理預見原則(Reasonable Expectation Doctrine),成熟商人有足夠的經驗與知識來理解和接受契約條款,並合理預見契約條款所生後果。

因此,即便一方在契約條款上處於較為強勢的地位,若契約雙方皆為具有商業經

驗之成熟商人,則其因“輕率無經驗”而被詐害的可能性相對較低,法院通常也不會接受一方僅因未提出合理異議或未完全理解條款,進而認定其有因“輕率無經驗”遭詐害之風險。

四、契約一方強迫他方接受契約條款,是否違背誠信原則?

在某些情況下,強勢一方可能提出「take it or leave it」(接受或拒絕)型之契約條款,要求對方完全接受,不容進行修改。

依照民法上之誠實信用原則(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雙方履行契約時應保持誠信與善意,避免一方濫用權利。然而,若契約雙方均屬成熟商人,且在完全知情且自願的情況下接受契約條款,則take it or leave it型態之條款,應與誠信原則無違。反之,若強勢方利用不正當手段迫使對方接受條款,或存在隱瞞重要信息的情況,則可能構成對誠信原則的違反。

五、情事變更原則:作為變更契約條款的法律工具

當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重大且不可預見的情況變化,導致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原契約時,情事變更原則(rebus sic stantibus)可作為契約修改的依據。根據《民法》第227之2條6規定,若一方遭遇重大且不可預見的情況變化,且該變化使得履行契約變得不公平或極其困難,得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請求修改契約,並使契約在新的情況下繼續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契約雙方是具有足夠商業經驗的成熟商人,且契約條款本身未允許修改,在契約履行過程中依然可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基於重大且不可預見的變化,來進行調整原不容許修改之契約條款,從而保持契約合理性和可執行性。

六、結語

面對契約一方強勢勢必無法對等談判時,契約談判策略建議可從三方面考慮:

1. 完全不能讓步的是什麼?

2. 可以考慮讓步,但同時可換取什麼?

3. 損失部分利益,但不影響大局的讓步,如何展現出誠意,獲取對方尊重領情?

談判技巧及臨場反應更需預留將來合理運用情事變更原則來維護利益。在台灣或美國,商業契約談判,均應遵循公平與誠信的基本要求,過度濫用權利未必完全占便宜。尤其在雙方為經驗豐富的成熟商人時,應更注重契約之公平性與合理性,在缺乏商業談判經驗的律師,往往當己方強勢時,會採取極限施壓,設計契約。然而當一方占盡便宜,甚至毫無好處,而對方毫無招架的一面倒契約,有時要注意物極必反,把對方當成傻瓜或予取予求,注定契約無法維持,往往難以得計。



1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4 15 U.S.C. § 45(a)(1):”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in or affecting commerce, and 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 in or affecting commerce, are hereby declared unlawful.” (在影響商業的範圍內,不公平之競爭手段,以及不公平或欺詐性的行為或做法,均被視為非法)

5 Section 2-104. Definitions: " (1) “Merchant" means a person who deals in goods of the kind, or otherwise by his occupation holds himself out as having knowledge or skill peculiar to the practices or goods involved in the transaction, or to whom such knowledge or skill may be attributed by the employment of an agent or broker or other intermediary who by his occupation holds himself out as having such knowledge or skill. (3) “Between Merchants " means in any transaction with respect to which both parties are chargeable with the knowledge or skill of merchants .

6 民法第227之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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