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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7, 2025 News clips

  • angelliu1
  • Apr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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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May 20

【專欄文章】派遣員工赴大陸地區出差或工作的法律責任


撰稿者:呂月瑛律師


案例分析:

A公司因業務需要,必須派遣員工B至中國大陸地區出差,但陸委會將大陸地區列為「橙色」旅遊警示區(即避免非必要旅行),則A公司派遣員工至中國大陸是否違法?如果員工在中國大陸地區發生事故,A公司是否需負法律責任?


解 析:

一、「旅遊警示」僅具屬參考性質之建議,不具強制拘束力:

(一)為使國人在出國考察、研習、推廣商務、度假打工、從事志工服務、求學及旅遊時,能及時掌握目的地之警示資訊,外交部乃訂定「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讓國人能夠快速了解是否可以安全的在該國家或該地區從事旅遊商務活動。惟就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旅遊警示,則是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專責發布(參發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處理原則)。

(二)不論是外交部或陸委會所發布之旅遊警示,都僅係參考性之建議,並無強制約束力。因此,縱使陸委會針對中國大陸地區發布橙色旅遊警示,意指「避免非必要旅行」,此警示僅屬參考性質之建議,國人仍得自行決定是否前往該警示區域旅遊或從事商務活動。故前述案件中之A公司仍可派遣員工至中國大陸地區出差,並無違法。


二、如果員工B在中國大陸地區當地發生事故,A公司是否要負法律責任?原則上,如果因執行業務或公司不當指示所生的侵權事件,公司須負賠償責任;反之,若是員工個人行為所致事故,與執行業務無關,則由員工自負其責。分述如下:

(一) 因執行業務行為所生的侵權事件

員工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時,如發生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情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4條規定,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須由雇主負擔侵權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回復原狀、賠禮道歉、返還財產、停止、排除侵害)。

(二)因公司不當指示所生之侵權事件

如果員工的違法行為或侵權行為,係因公司不當指示所致,公司應負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自不待言。

(三)員工因執行業務而意外受傷

員工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因公受傷,員工可以向A公司請求職災補償。

(四)與執行業務無關,因員工個人故意或過失行為,違反中國大陸當地法令規定,造成他人受有損害的情形,應由員工個人自負民、刑事法律責任。

三、在橙色旅遊警示的狀況下,若A公司仍有派遣員工至中國大陸出差之必要,建議公司應告知員工該地是旅遊警示區,並提醒出差員工務必遵守中國大陸地區及我國國安相關法令規定,注意個人安全,並告知緊急救助管道(例如陸委會提供的急難救助電話)。

四、另外,若大陸地區有疫病或發生公共衛生事件,而A公司仍有必要派遣員工前往該區出差時,應以員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徵得員工同意並評估員工個人健康狀況,應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預防設備及措施(例如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否則員工得拒絕接受指派,甚至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1],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1]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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