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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運動改革(一)


運動員於大型國際運動賽事,例如:奧運、亞運、世大運、經典賽與世足賽等為國爭取榮耀,向來為國人所注目的焦點,但近期卻未隨者里約奧運的落幕而停歇,反而爭議風波不斷,掀起一片運動改革的聲浪,其中主要的矛頭是對準各單項的運動協會。

為何運動協會成為眾矢之的?原因在於運動協會對於選手的選拔、參賽、補助等重要事項,握有絕對的權力,但內部決定程序卻又極度不透明,且無選手救濟管道所致。上述問題凸顯了國內運動法制的不足,目前規範國內業餘運動主要的法源是國民體育法,全文共22條,屬於基本法性質。其中關於單項運動協會的規定在第8條第1項及第2項:「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定期考核。前項之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然而主管機關如何指導?如何考核?以及2016年修法時加入的民眾參與項目,體育署於雖2002年公布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但內容空泛,無相關標準可供依循,造成過度放任運動協會自治,問題層出不窮,甚至爆出造假等爭議事件產生。

在輿論批評單項運動協會缺乏監督以及欠缺選手救濟制度下,教育部緊急修正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預計2016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主要改革之處在於:1.財務透明化;2.營運專業化;3.績效考核客觀化等三大項目,並且研議規劃設置仲裁機制,主管機關立意雖然良善,但台灣關於運動的規範嚴重不足,雖然主管機關先以法規命令填補空缺,但不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問題,事實上目前所爆發的爭議只是冰山一角,不論在業餘運動或是運動產業制度上多有可議之處,主管機關與立法者應該正視並通盤找出問題及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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