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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4, 2025 News clips

  • angelliu1
  • Apr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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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Apr 17

【專欄文章】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3年度交上字第136號判決後面的故事


撰稿者:劉振琨顧問


當事人海哥於民國2020年4月間在其新店住家附近,於鄰近馬路邊私人所有之建物前,擺設一個推車麵攤以維持生計;由於在同一地點的上午時段是行之有年的菜市場,到了晚上店家休息、將門前租給海哥收取微薄的租金及水電費供海哥經營肉羹麵與雞肉飯。


         長久以來已有其他攤商在附近地點擺設不同的攤位,一時間、原本只有早上很熱鬧的騎樓,傍晚入夜時分、原本昏暗的街口也漸漸光亮而熱絡了起來。這時卻引起了當地警察的注意,從當年5月4日開始就有員警來開罰單,警方所持的理由是: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五款: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2.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第1項第10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 下罰鍰: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當年5月4日晚上第一次接到員警開的罰單,由於當時員警開單時的態度很好,加上其他攤位的老闆以經驗之談告訴海哥:「免驚啦!警察開單就一個月會來一次,就當交稅,勿免大驚小怪…」,於是海哥就當作繳費去繳交罰款,由此不難看出小市民維持生計的單純與無奈。


         但是、隔天又有不同的員警又前來開罰單;單單5月份,海哥總共17個工作天,不同批次的員警分別開單了9次之多。其中5月14日一個晚上更連續來了兩趟,開了兩張名目相同的罰單。當海哥早上在去郵局繳納罰款時,才發現每張罰鍰金額,居然高達新台幣1,500元,超過他一天總收入。這讓他每次看到警察都有一種今天又白幹了,這週又是血本無歸的悲哀。


         這樣悲慘心情在筆者吃麵聊天時知道,回報給事務所。所長了解了小本生意人的苦況,立即要求所裡律師著手研究;並義務協助。同一時間、員警到訪海哥麵攤與開罰單的動作並未停歇。律師也發現,執法單位對於法律條文的適用可能存有誤會,因而造成市民的權益受到損害。


         就在這短短的四個月裡面,海哥居然因員警頻頻造訪收到了28張巨量的罰單。由於每張都有不同的繳費期限,這對於每日收現金的小攤商來說,一有錢就要去繳罰款,不僅造成入不敷出,更甚者對於必須以現金補貨,將壓垮小攤販的家庭生計。


         本所長年投身公益事項、持續關懷社會、提供公益法律服務,針對原住民、宗教團體、外籍勞工、陸配等族群特別予以關注。對所裡律師要求必須每月撥出一定時間投身公益。


         本所律師以公益性質義務為海哥歷經了四年半的纏訟,經高等行政法院發回地方法院,再到高等行政法院最終以「113年度交上字第136號判決」定讞,撤銷上開罰單處分。


         正義彰顯的背後讓一個在台灣角落擺攤微不足道的小商人,能在最難翻盤的行政法院訴訟中扭轉局勢,戰勝行政機關,讓他感受到司法正義的可貴。


         海哥很激動的拿著判決書給他的老客人們看、說著:「贏了、贏了!看不懂、看不懂耶…」。


         所長常勉勵年輕的律師,宰我們這裡有機會學習參與數十億、甚至數百億的大案,但是有一天你面對你的孩子、孫子問你,你這輩子自己覺得做了什麼對社會有貢獻的事情?你可以很從容地告訴孩子、孫子;我曾經全力幫助過一些人維持小小的生計,卑微但體面的尊嚴,直接間接點亮了疲勞歸人的燈,溫飽了一個回家路上的中繼點一個小麵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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