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的「百年信託」,何時能上路?
- Jul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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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的「百年信託」,何時能上路?
撰稿者:黃雨柔律師
二○二六年五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偕同財政部、法務部宣布,就「連續受益人信託」(市場俗稱「百年信託」)達成跨部會共識:符合要件之信託於百年之內,後順位受益人因信託契約條件成就取得受益權,無涉繼承,不再逐代課徵遺產稅。消息一出,市場咸視為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重要一步。惟對有意藉此規劃跨代傳承之家族而言,真正該問的其實是兩個問題:它何時能真正上路?範圍涵蓋到哪裡?
目前政府推動「百年信託」仍停留在「跨部會共識」與「函釋」之層級,上開百年信託仍有諸多限制,無法滿足國際行之有年的家族信託或財富傳承需求。其一,家族傳承本應世代相承、綿延不絕,並無「一百年」之終點可言;然百年信託之存續期間,恰以一百年為上限,對第二代、三十許歲即著手規劃之家族而言,百年至多涵蓋二、三代,其後的傳承即落入制度真空;其二,財政部之課稅原則函釋迄未正式發布1;在此之前,金融機構承作或納稅義務人申報,均欠缺明確之遵循依據;其三,免稅要件係要求委託人放棄對信託財產之掌控,本質即為不可撤銷信託,然台灣信託主流業務多為依委託人指示、自益型之金錢信託,對不可撤銷、由受託人全權裁量之長期家族信託,台灣信託業者承作能力與意願均屬有限,縱使財政部函釋發布,恐仍陷於「制度已備、卻無人承作」之窘境;其四,家族資產通常包含境外公司股權、境外不動產、外幣保單,難整合於單一之境內架構。
上開限制係就台灣之信託法制、政府支持度與信託實務而言,然國際間以成文信託法及數百年判例為基礎之家族信託機制,早已行之有年,台灣具一定規模資產之家族,於境外預作佈局者,亦所在多有。惟一個家族信託能否完善建立並運作,須依個案需求量身規劃,蓋國際間不乏家族信託遭刺穿或認定無效的案例,例如 Pugachev 案2、Kan v Poon 案3,以及近年沸沸揚揚的CVC v. Zhang Lan and others4等案,細繹該等案件發生之原因,在於信託架構的設計、執行與資金安排各環節是否能符合信託契約本旨及不可撤銷信託的目的,故自信託規劃時期即須經審慎量身規劃。
金管會推動的百年信託,是台灣信託制度的重要一步,值得肯定,惟「何時能上路、上路後能走多遠」,不僅繫於財政部函釋之進度,更受制於一百年之界線。對於有財富傳承需求的家族而言,關鍵在於正視自身傳承藍圖全貌,預為周延評估,具體方案之擬定與執行,主要為法律架構與資產配置,宜同時諮詢專業律師事務所及具跨境經驗之投資顧問(以金融控股集團旗下者為佳),方能同時符合稅務揭露、反洗錢及共同申報準則。
1連續受益人信託之法律基礎,見信託法第1條及法務部112年3月28日法律字第11203500120號函;財政部課稅原則函釋截至本文撰寫時尚未正式發布。
2JSC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 v Pugachev [2017] EWHC 2426
3Kan Lai Kwan v Poon Lok To Otto and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 [2014] HKCFA 66;(2014) 17 HKCFAR 414
4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 Ltd v Zhang Lan and others [2022] SGHC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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