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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的「百年信託」,何時能上路?
政府推動的「百年信託」,何時能上路? 撰稿者:黃雨柔律師 二○二六年五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偕同財政部、法務部宣布,就「連續受益人信託」(市場俗稱「百年信託」)達成跨部會共識:符合要件之信託於百年之內,後順位受益人因信託契約條件成就取得受益權,無涉繼承,不再逐代課徵遺產稅。消息一出,市場咸視為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重要一步。惟對有意藉此規劃跨代傳承之家族而言,真正該問的其實是兩個問題:它何時能真正上路?範圍涵蓋到哪裡? 目前政府推動「百年信託」仍停留在「跨部會共識」與「函釋」之層級,上開百年信託仍有諸多限制,無法滿足國際行之有年的家族信託或財富傳承需求。其一,家族傳承本應世代相承、綿延不絕,並無「一百年」之終點可言;然百年信託之存續期間,恰以一百年為上限,對第二代、三十許歲即著手規劃之家族而言,百年至多涵蓋二、三代,其後的傳承即落入制度真空;其二,財政部之課稅原則函釋迄未正式發布1;在此之前,金融機構承作或納稅義務人申報,均欠缺明確之遵循依據;其三,免稅要件係要求委託人放棄對信託財產之掌控,本質即為不可撤銷信託,然台灣信託主流業務多為依委託人
亞洲四地信託監管於 2026 年之變化與觀察
亞洲四地信託監管於 2026 年之變化與觀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推動之「百年信託」(連續受益人信託)是台灣信託制度的重要一步,值得肯定。「何時能上路、上路後能走多遠」,更應予關切。由於其存續以一百年為上限,對三十許歲即著手規劃的家族而言,至多涵蓋二、三代;財政部課稅原則函釋迄未正式發布,金融機構承作與納稅義務人申報均欠缺明確依據;免稅要件本質為不可撤銷信託,而台灣信託主流仍是自益、依委託人指示的金錢信託,承作意願與能力有限;家族資產又常包含境外公司股權、境外不動產與外幣保單,客觀上存在難於整合於單一境內架構。 若把視野從台灣單一制度,擴大到亞洲四地(新加坡、香港、台灣與中國大陸)於2026年的監管變化,會發現頗多值得推敲及注意之處。 一、共同的制度訊號:由「放寬門檻」轉向「可驗證的治理」 觀察2026年的監管方向,其共通處並非單純調降家族辦公室或信託之設立門檻,而係透過牌照豁免要件、稅務優惠範圍、經濟實質、資訊申報與跨境資金規則,重新界定家族資本如何合法設立、持有、移轉與傳承。 換言之,家族財富跨境應注意問題,非僅「哪裡稅率較低」,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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