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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特留分新制及其影響
民國 115 年 7 月 28 日修正民法第 1223 條規定,刪除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並自 116 年 2 月 17 日起施行。修法後, 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將遺產全數留予配偶、照顧者或其他指 定之人,手足不得再主張扣減;惟應予注意,兄弟姊妹仍 為法定繼承人,故新制擴張了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須以 一份合法有效之遺囑為前提。 一、特留分制度及修法前後比較 (一)特留分法理 特留分係法律為特定繼承人保留之最低繼承比例。依 照民法第 1187 條規定,被繼承人雖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但不得侵害特留分,民法第 1225 條另規定,特留分受侵害 者得行使扣減權。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被繼承人的「遺囑自 由」,以及被繼承人近親之「繼承最低保障」。 簡言之,應繼分是在沒有遺囑時,繼承人依法可分得 之比例,特留分則是在應繼分之基礎上,由法律保障繼承 人最低可得之份額,縱使遺囑另有安排,亦不得剝奪。 (二)本次修法重點 依照民國 115 年 7 月 28 日修正之民法第 1223 條規定,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原為應繼分之 1/3)已予刪除。修正後, 僅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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